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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組織

第二屆理監事會
理事會
  名字 入學年
理事長 楊春娥 EMS102
副理事長 洪一薰      (系所主管) MS86
副理事長 陳又新 EMS103
秘書長 黃俊凱 EMS102
財務長 劉福運 EMS109
 
常務理事 林文堯 EMS101
常務理事 魏秋富 EMS102
常務理事 張東豪 EMS105
常務理事 許舒茵 EMS107
 
理事 周子勤 MS86
理事 黃啟洲 EMS101
理事 侯憶亭 EMS103
理事 李佳憲 EMS104
理事 張智強 EMS105
理事 黃世杰 EMS105
理事 謝佩芳 EMS106
理事 蔡吉記 EMS110
理事 劉思妤 EMS110
理事 黃建誠 EMS110
理事 尤浚達 EMS110
理事 高振坤 EMS111
理事 陳宇鼎 EMS111
理事 郭莉穎 EMS111
 
監事會
  名字 入學年
常務監事 賴銀柱 EMS108
監事 李明旺 EMS105
監事 王慈彬 EMS108
監事 魏碧芬 EMS111
監事 藍俊宏      (教師代表) MS89
第二屆各工作委員會小組
工作委員會主委
  名字 入學年
攝影委員會主委 王建民 EMS101
活動委員會主委 袁嘉福 EMS103
資訊委員會主委 陳  麟 EMS103
公關委員會主委 廖佳玲 EMS104
學術委員會主委 林應穩 EMS103
聯絡委員會主委 劉思妤 EMS110

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校友會章程

內政部1113月台內團字第111000801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加強會員與會員間、會員與學校間、會員與社會間之交流互動,並凝聚校友向心力與資源,秉持誠信教育、回饋社會目標,結合國立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校友之力量,提升本校之社會正面形象,強化跨領域教育的未來展望,發揮本校的知識影響力,對社會產生向上的力量為本會的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舉辦年度會員大會、各種交流活動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促成產學合作研究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

三、提供會員就業、升學等方面之資訊。

四、募款協助母所推展所務,提供獎助學金或其他所務所需之項目。

五、促進校友團結與互助,及專業知識交流,以增進彼此情誼並砥礪學行。

六、其他有關本會會務發展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凡本所教師、畢業生、肄業生(含在校生)皆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後,得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獲准入會;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獲准入會,並一次性繳納新臺幣20,000元會費者(含入會費),或累積繳交會費達20,000元者(不含入會費),即為本會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三、榮譽會員:現任或曾任工業工程學研究所教師或對本會會務推動或形象提升有特殊貢獻者,或捐款予本會或贊助本會活動經費累積達新臺幣50,000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但若具有一般會員或永久會員資格者,仍享有上述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含常務理事7,其中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系所主管至少應有1名理事席次。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其中1名副理事長由系所主管擔任,另1名副理事長,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5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依得票數多寡為序,教師代表至少應有1名監事席次(得為榮譽會員,並具有一般會員或永久會員資格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財務長1,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18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