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符合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規定。
2. 每學期GPA達3.3(含)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錄取方式及佔分比例
1. 資料審查(50%)
2. 口試(50%)(書面審查成績達75分者,得進入口試)
審查資料項目:
一、學生證。
二、歷年成績單。
三、名次證明書。
四、就學計畫(跨領域動機、學習歷程、特殊成就等)。
五、其他有關學術成果彙整:其正文不得超過8頁,附錄不得超過100頁,超過部分得不納入考量。
六、若有相關工作資歷,得另附相關資料。
七、指導教授推薦函1封。